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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深入开展“助老护苗”专项行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行业营造了文化和旅游市场良好的发展氛围。为更好发挥处罚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近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助老护苗”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整理了部分典型案件并予以发布。

案例一 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举报投诉,反映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南京三日游存在质量问题。经查明,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到游客团款916元,但未与游客签订合同,并于4月29日至5月1日组织游客参加了南京的旅游线路。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对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老年人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往往因为信任旅行社,而忽视旅游合同的签订或者对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不够重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签订合同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只有签订合同,才能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正是由于游客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相关服务标准不明确,导致游客体验与预期之间产生较大落差,引发了投诉。

案例二 青岛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青岛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进行在线巡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线路宣传推广,并于5月份组织开展了“崂山一日游”活动,但该公司并未取得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根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随着网络的普及,线上旅游业务蓬勃发展,为此,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线上经营者通过在名称中包含“旅游”“旅行社”等字样而混淆是否具有资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只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才可以经营旅游业务。因此,游客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先核实企业是否具有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避免上名不副实的当。

案例三 邹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游客杨女士在即墨区某旅游公司订购三日游,投诉在旅游过程中存在与出行前约定不一致的问题。经查明,邹某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某旅游公司对外宣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线路招徕游客,并收取团款,将游客交给有资质的旅行社组织出游,部分团款交给组团社,获取差价牟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对邹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随着经济水平的显著提升,广大市民尤其是老年人出游情绪日益高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个别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利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招徕组织游客出游,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游客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建议游客谨慎通过微信群、QQ群、无旅行社业务资质的俱乐部、导游工作室、导游个人、社会人员等渠道报名随团旅游或者向个人账户转账、缴纳旅游团费,以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青岛市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结合2023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契机,成立了由青岛市委书记、市长同时担任组长的青岛市旅游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动市场秩序整治。通过信用风险分级检查、分区域全领域执法等举措,不断提高执法精度,切实营造了良好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护航文化和旅游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