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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作用,提高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守法意识,日前,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公布了重庆市近期查处的文化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2023年3月20日,游客杨某某等5人报名参加“昆大丽6天5晚跟团游”并支付旅游费用7192元,与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该公司未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将包价旅游合同委托至大理市应乐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万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郭某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大理市应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变更行程安排、指定购物场所等违法行为,2023年4月7日移交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查处。

案例二:重庆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3年1月3日,重庆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罚款1.3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案

2023年4月17日,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重庆一日游”旅游活动,安排的大巴车为该旅游团提供交通服务,该车不具备客运资质,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导游李某进行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3年4月25日,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重庆一日游”旅游活动过程中,导游李某在大巴车上兜售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委派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重庆市渝中区某密室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案

2023年3月31日,重庆市渝中区某密室在该剧本娱乐场所允许3名未成年人开展剧本娱乐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4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是重庆市首例此类型案件。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综合执法局通知要求,于今年3月起持续开展剧本娱乐活动专项整治,有力推动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纳入实质监管,有力地促进了剧本娱乐场所规范运营。

案例六: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3年6月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网吧允许7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3年6月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网吧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重庆市渝北区某娱乐城接纳未成年案

2023年6月25日,重庆市渝北区某娱乐城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消费娱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林某某(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2023年5月24日,林某某(个体工商户)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3年3月初开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没收涉案出版物22册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