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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三十年磨一剑’,在千呼万唤中出台”“它是一部以旅游者为核心,突出以人为本理念的法律”“它既是保障法,也是规范法,更是促进法”……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实施10周年。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旅游法,并宣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自此,我国旅游业发展开启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三十年磨一剑” 旅游法应运而生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作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是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回忆起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作为10年前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印象深刻。“旅游法前后酝酿了30年,才得以出台。它的诞生,取决于客观环境、时代的发展和人们的共识。”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启动了旅游法立法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于1982年开始着手起草工作,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1988年均确立了立法计划。但因为当时我国旅游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未就立法领域的一些重点问题达成共识,旅游法立法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直到2009年,旅游法立法工作再次提上日程。12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国家发改委、原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并召开起草组第一次全体会议。

随后,旅游法起草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第6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旅游法草案。历经三审和数次修改,旅游法终于在2013年4月25日下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旅游法从头到尾的设计都以旅游者为核心,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专设了旅游者一章,明确旅游者权利义务,这在世界各国旅游立法中也是一大亮点。”在尹中卿看来,旅游法坚持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这些思路均具有前瞻性。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旅游人几十年的期盼。”在中国旅行社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孙桂珍看来,它对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是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也是对导游的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在旅游法颁布之前,像我一样的导游基本上没有社保、医保,有时候连最基本的薪酬都难以保障。”刚刚获得第五届全国导游大赛“金牌导游员”称号的李杰对此感触颇深。“旅游法实施十年来,情况大有改观,让导游带团更安心了。”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洪浦认为,旅游法实施十年来充分证明:“它作为一部行业法是必要的,在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十年回头看” 依法治旅显成效

十载光阴,见证未改初心。旅游法出台伊始,全国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深入学习宣传,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

十年来,全国已出台200多部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内容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各领域,有力促进了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十年来,完善旅游综合协调和投诉执法机制,推动设立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市场监管旅游分局等,完善多部门旅游市场监管责任清单,促进联合执法。

十年来,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推动以国务院名义连续印发实施“十三五”和“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出台“一带一路”文化和旅游发展行动计划、大运河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为旅游业发展指明方向。

十年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建设各级各类游客服务中心(咨询中心、咨询点)3500多个,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气象、住宿、餐饮、安全警示等旅游信息服务。

十年来,加大旅游执法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强化旅游安全监管,特别是围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遏制旅游违法违规现象。

“旅游法是支持、保护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石和法律支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启动以来,全省旅游持续火爆,旅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海南省委、省政府依照旅游法,积极开展旅游消费市场综合整治行动,以执法检查、立案查处、投诉处理、舆情监测、信用管理等举措,持续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的顽症痼疾,保持旅游市场整治高压态势。”

“旅游法的出台引领了包括黄山市在内的地方旅游立法工作。黄山市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即着手开展旅游立法工作,出台了全国首部市级研学管理地方性法规《黄山市研学旅行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小胜介绍,“当前,黄山正在推进民宿立法,通过立法将旅游改革决策及时法律化、规范化,让改革成果上升为统一意志,保证改革措施的稳定性,更好地释放改革红利。”

“旅游法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全省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季慧琳介绍,近两年,省文化和旅游厅以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探索打造“信用监管+专项执法”新模式,推动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

在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四级高级主办贾玉峰看来:“旅游法在民事责任方面,对旅游者的知情权、合同解除权、合同转让权以及赔偿权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最大限度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从根本上规范了旅游企业的经营规则,为企业合法开展业务和长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春秋旅游副总经理周卫红介绍,“从最初的全员学习到对照条文进行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的调整、规范,旅游法有力促进了企业发展。”

聚焦高质量 与时俱进谋新局

良法善治,民心所向。旅游业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的幸福产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今时代尤其需要法治保障。自2013年颁布实施以来,旅游法根据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需要,历经2016年、2018年两次适应性修正,未来还将不断修订完善,与时俱进守护幸福产业、守护美好生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建议围绕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问题,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国旅游政策和旅游立法的实践经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文化和旅游研究院执行院长周刚志建议,可以根据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发展需要,适当扩大旅游法的调整范围,设置相关条款回应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问题;根据旅游市场秩序治理的需要,强化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职能与旅游发展规划的作用;在“旅游规划与促进”部分增加融合发展内容等。

“旅游法明确界定了旅游管理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构建起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我国旅游业健康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场管理处处长陈永雄建议,进一步明确导游群体的职业保障措施,科学确定旅行社和导游的关系,明确对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的管理。

“完善旅游法,离不开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客观实际。”吴小胜从旅游实务角度提出建议,“一是可以在旅游法中突出旅游市场综合协调的作用,推动构建多部门综合治理涉旅市场的体制;二是进一步明确‘旅游’的含义,解决涉旅新业态没有法律规范的难题、困境,为新业态发展构建全方位的保护屏障;三是增设条款强化旅游合同监管,强化旅游经营者履约意识和旅游者守约意识。”

“需要尽快推动修订完善旅游法条款内容,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更便捷地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当然,加强文化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根本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建议。

尹中卿说:“下一步修法时,应当考虑增加一些处罚或者强化管理措施。保护旅游者再硬气一点,让牙齿再锋利一点,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同时,他建议,在旅游法中加入有关公益诉讼的内容。“制定旅游法的时候,还没有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对于一些涉及众多旅游者的案件,适当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会更有利于旅游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