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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天津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提出,禁止占用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禁止占用公园内亭、台、楼、阁、廊、榭等公共资源封闭经营;公园内餐饮、展示、游憩等服务性用房的公共区域应当向公众开放,除安全需要外,禁止设立“游人止步”“禁止入内”等不当牌示。

毋庸讳言,公园作为开放、共享的公共场所,承载着服务市民游客休闲、娱乐等多种精神文化需求的功能。然而,在一些城市的公园内,“游人止步”“禁止入内”等警示牌仍有不少。在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这一现象难免会给人们一种公共场所“公益”属性被打了折扣的感觉。

其实,除了公园,这一现象在高铁站、机场、商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也或多或少地存在。比如,有的公园内供游客休息的亭子、楼台等被商家围栏封闭。游人累了,想进围栏休息,必须要买商家供应的高档饮料、食品等才能入内。对此,群众多有意见和怨言。

笔者认为,公共场所姓“公”,首先应该考虑普惠性,为绝大多数群众提供服务。如果因为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挤占公共服务空间,让大多数群众无法使用,就会使其“公益”属性大打折扣。

天津市出台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管理办法,凸显了公共场所的公益属性。相信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共场所环境品质提升整治,公共场所的“公益”属性必将进一步强化,也会更好地满足公众的旅游休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