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安全生产隐患 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
【要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相对人:呼伦贝尔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7月,呼伦贝尔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22名旅游者参加“某轻奢6天5晚私家团”旅游活动,使用2台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旅游服务接待用车。
经查,2台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均为个人所有,呼伦贝尔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租用车辆时未查验车辆供应商的道路客运经营相关资质,存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处置及结果】
呼伦贝尔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主体租用车辆的行为,属于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责令呼伦贝尔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本案对旅行社接待旅游者时向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主体租用车辆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对于提升行业的自律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