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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宋城演艺(也称宋城公司)诉赣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赣州江南宋城运营方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侵权,驳回宋城演艺全部诉求。

宋城演艺与赣州江南宋城的侵权纠纷,开始于2020年。当年7月,宋城演艺认为赣州江南宋城侵害了宋城演艺的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结果为宋城演艺胜诉。瑞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仍然为宋城演艺胜诉。在一审、二审均败诉后,瑞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景区“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的河套老城区,系4A级旅游景区,在地理位置上属于“江南”的范围。赣州市历史悠久,至今保有宋代的城市布局以及众多的宋代文史古迹,被誉为“宋城博物馆”。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瑞宏公司在涉案景区入口以及景区内的公共设施上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标识,系向社会公众传达该景区所承载的宋代历史、建筑、人文等信息。同时,亦符合作为景区简称使用的惯例。

依据以上事实,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三、驳回宋城演艺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西财大现代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曹国新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文化和旅游领域的此类案件树立了具体原则,对于规范相似案例提供参考。

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副主任林文凯认为,终审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商标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为地方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合理挖掘和传承历史文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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