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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罚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安全生产隐患

【要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重庆春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4月2日,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与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查阅某旅游团队使用的车辆道路运输资质。带团导游陈某某陈述,其受重庆春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参加4月2日市内一日游旅游行程的13名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行程包括李子坝、大礼堂、渣滓洞、白公馆等。导游向执法人员出示微信聊天截图、导游证、出团计划书,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024年4月3日,重庆春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供2024年4月2日旅游团队地接通知单、包车合同,以及交通运输供应商营业执照、行驶证复印件。包车合同中交通运输供应商为重庆腾悦翼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道路运输客运事项,包车合同约定的2024年4月2日团队用车车牌号与执法人员现场所见车牌号不符。执法人员通过愉客行官网(重庆市公众出行平台,网址https://www.96096kp.com)查询合规车信息,显示旅游团队当日实际用车无道路运输资质相关信息。曾某某无法提供团队实际用车的客运经营许可资质材料。

与重庆春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的交通运输供应商重庆腾悦翼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从事旅游服务的交通工具和营运线路应当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客运经营许可”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合格的供应商”。重庆春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审查交通运输供应商是否具有交通运输部门的客运经营许可,向不具备客运经营相关资质的公司租用车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未审查实际团队用车是否与约定车辆一致,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对供应商未履行审查职责。

【处置及结果】

重庆春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旅游团队时,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5月15日,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责令重庆春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本案针对旅行社接待旅游者时,向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公司租用车辆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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