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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外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计划于2025年实施新的招徕区外游客奖励办法,并公布了2025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于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月7日之间提出意见。

该奖励办法是在充分梳理总结2024年招徕区外游客奖励工作情况,征求部分旅行社企业、院校专家学者及参与2024年招徕区外游客奖励评审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旨在优化奖励政策,激发旅游市场活力,释放消费潜力,并推动旅游市场的持续火热与高质量发展。

奖励办法提出,奖励对象为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不包括分社及服务网点。奖励办法将从202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为三个阶段实施。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第一阶段,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为第二阶段;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第三阶段。

奖励办法明确,第一阶段、第三阶段奖励按照以上奖励标准上浮25%实施,第二阶段奖励按照既定标准实施。每家旅行社最高奖励全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招徕游客奖励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奖励不少于300万元。

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标准包括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高铁(动车)三类,具体奖励金额根据游客数量和停留时间等确定。如组织区外游客乘坐高铁(动车)入内蒙古且一次性每班次达50人(含)以上的奖励0.5万元;100人(含)以上的奖励1.2万元;200人(含)以上的奖励2.5万元。

奖励办法还提出,通过旅游包机(含切位)、旅游专列、高铁(动车)组织游客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的,同时享受以下两项招徕游客奖励政策。一是旅行社招徕区外游客累计500人(含)以上的,停留时间不少于3天2晚,其中住宿3星级(含)以上酒店(绿色饭店、等级民宿),按照50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二是旅行社招徕境外(含港澳台)游客全年累计达到200人(含)以上,停留时间不少于4天3晚,按照150元/人标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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