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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后续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

《办法》是2022年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一类规章项目,也是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法规规章“1+N”体系中一部创新性政府规章,共6章49条,重点对消费者和基层反应强烈的乡村旅游新业态安全问题,明确了经营要求、细化标准,填补了乡村旅游新业态监管空白。

据介绍,《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对露营营地、玻璃栈道、热气球、水上滑板、滑翔伞、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项目的监管责任予以明确,并对乡村旅游经营存在的强行推销产品、哄抬物价、掺杂、掺假等问题予以规范。

在推进乡村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办法》注重规划引导,对乡村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评价、有机整合、系统提升,要求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注重产业融合,加强乡村旅游产业与文化、农业、体育、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注重绿色转型,要求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规定,推动节能降碳技术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应用;注重集群化发展,支持创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景区村镇、等级乡村民宿等品牌,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

在发挥乡村旅游对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促进作用方面,《办法》规定,在经营模式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开办乡村旅游企业、成立股份制合作社、委托专业团队等方式经营乡村旅游产业;在收益分配上,要求建立合理稳定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农民通过保底收益加按股分红、利润返还等模式共享乡村旅游发展收益;在促进就业上,乡村旅游经营者与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合作开发旅游项目等方式提供就业岗位;在旅游购物上,推动乡村旅游经营者生产、销售乡村旅游商品,增加乡村旅游收入。

此外,《办法》还设置专章,将乡村旅游发展与乡村各领域政策措施有效衔接,从基础设施、土地供给、人才培养、政务服务、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