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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公布今年上半年5起旅行社类典型违法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上半年,新疆旅游业呈现强劲复苏势头,与此同时,新疆各级文旅执法部门根据文旅投诉以及通过线上线下、实地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发现并处理了多起旅行社类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普法宣传,同时供新疆各级文旅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进行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梳理出了今年上半年5起旅行社类典型违法案例,并予以公布。

案例一:喀什某旅行社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8日,喀什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到游客投诉,称喀什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酒店住宿服务。随后,塔什库尔干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报告,该旅行社因未付酒店费用,导致游客投诉并报警。经调查,5月15日,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闵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徐丹丹。徐丹丹提出与闵某合作一个24人组成的喀什3日旅游团队业务,由闵某的旅行社提供旅游车辆、导游、门票服务,自己负责住宿。徐丹丹安排他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闵某10000元团款后失联,造成游客投诉。

处罚依据及内容:该旅行社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阿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0日,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自治区本地旅游投诉平台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朋友圈发布旅游宣传信息并组织旅游活动。经调查,4月24日,阿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火洲吐鲁番两日游”旅游信息并招徕7名游客。4月29日至30日,阿某制定旅游行程,通过朋友找到旅游车辆并组织7名游客开展吐鲁番两日游活动。

处罚依据及内容:阿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阿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8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郑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6日,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微信公众号名为“某拓展团队”发布旅游招徕广告。3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拓展团队进行执法检查,团队负责人郑某无法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当天组织23人到南湖沙山一日游,收取每人团费108元共计2484元。经查,郑某未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及内容:郑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郑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疆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日,陕西游客投诉新疆某旅行社:陕西某艺术中心组织的65人游学团13日新疆旅游行程中,旅行社与游客没有签订旅游合同。经调查,该旅行社只与1名游客代表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无法提供其他游客的授权委托书,也未核实其他游客是否知道游客代表签订了旅游合同等。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国际旅行社和田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5日,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14日、5月17日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多项内容。

处罚依据及内容: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目前,案件已调查终结,拟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