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丹:
本局于2022年12月12日就你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作出了(2022)武文综罚告字〔21051〕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13日
附:(2022)武文综罚告字〔21051〕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郭丹
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42112519850711492X
住所: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龙阳小区4栋201室
2022年6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戴伟(执法证号17010021051)、金洁(执法证号17010021007)根据市民实名举报线索,发现游客黄某某等一行44名游客于今年6月16日至6月21日参加了你组织和安排的“广西北海银滩大江埠”五天的旅游行程。6月24日、6月27日、7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对你、黄某某、雷某某以及湖北名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同时于8月17日委托了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助对你组织的“广西北海银滩大江埠”涉及的地接社和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取证。
经核查,你在不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黄某某对接并安排了“广西北海银滩大江埠”五天的旅游行程。这其中,你负责与黄某某确认了包括出行时间、出发人数、费用结算、导游信息、车辆信息、集合地点以及游客旅游意外保险等信息的多个环节,同时为完成这项旅游业务,你还与雷某某进行了对接并委托雷某某负责具体实施与该旅游业务有关的工作。6月14日和15日,黄某某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分两次向你支付了44人的团款共计8456元。你收到团款后,按照和雷某某对接的人数和有关操作结算费用,于 6月15日下午,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其支付了6700元,获利1756元。2022年6月16日至21日,游客黄某某一行44人在你和雷某某等人的安排下,完成了“广西北海银滩大江埠”五日游整个旅游活动。
本案于2022年7月6日立案,于2022年9月9日调查终结。现查明:你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某市民实名的局长信箱投诉件;
证据2:黄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3:黄某某的微信关于参加“广西北海银滩大江埠”五日游的信息截图;
证据4:黄某某提供的郭丹微信首页截图;
证据5:郭丹的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6:郭丹收到黄某某微信转账的截图;
证据7:郭丹与雷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证据8:郭丹向雷某某微信转账的记录截图;
证据9:郭丹提供的团队旅游意外保险;
证据10:雷某某的第一次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11:雷某某收到团款的凭证截图;
证据12:雷某某提供的“广西北海银滩大江埠”的旅游线路行程;
证据13:雷某某的劳动合同;
证据14:雷某某的第二次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15:雷某某提供的童凯的微信首页截图;
证据16:雷某某提供的王雄的微信首页截图;
证据17:湖北名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18: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回函;
证据19: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王雄的询问调查笔录和王雄收到童凯微信转账记录的截图(复印件,原件北海支队保留作为对王雄的行政处罚证据使用)。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和相关证据,你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现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伍拾陆元(1756元),并处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你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伍拾陆元(1756元),并处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129号
联系人:戴伟 金洁
联系电话:027-82761206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