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1日
第07版:旅游报07版

旅游投诉典型案例解析

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案由

游客李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其一行6人参加广西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越南芒街三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许某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并安排进店购物,李某共计消费1000元。

经调查,广西某国际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旅游合同中约定,旅游行程为“参观中国免税店、北仑河风光、中越友谊大桥、越南免税店,入境后参观芒街市容市貌、芒街商业街”等,并未约定购物行程。但导游许某未经游客同意,安排游客进入越南和平商场购物。经调解,该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该社及导游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旅行社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因此,在旅游行程中,如果旅行社、导游要安排购物、指定购物点或增加行程,须征求游客的一致同意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否则就应当严格按照原定行程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如出现上述违法情况,旅游主管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旅行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和其他负责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提示

为了获得更好的旅行体验,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是应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在线旅游平台或正规旅行社的旅游产品,谨防上当受骗,切莫因贪图便宜轻信虚假宣传。

二是出行前应与旅行社签订包含行程安排的规范旅游合同,以免维权时缺乏相关依据,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向旅行社确认行程。

三是支付价款时,应将相关费用支付到旅行社对公账户,并向旅行社索取行程单、发票等材料。

四是旅途中若遇导游随意变更行程等违法违约情形,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通过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等方式积极维权。

案例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本栏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中国旅游报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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