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04日
第07版:旅游报07版

如何判定“中间人”是否具有代理权?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这起案件暴露出老年游客报名参团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 左淇文

案由

2019年12月,游客于先生代表一行20人与张某沟通参加霞浦七日游相关事宜。张某告知于先生,通过其报团每人可优惠团费180元。12月27日至30日,于先生多次向张某微信转账,支付20人团费共计3.62万元(优惠后每人团费1810元)。12月30日,于先生收到A旅行社上海分公司发送的旅游电子合同,后因人员变动,该社又向于先生发送了改动后的合同,合同上均盖有A旅行社上海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显示,签订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总金额为3.98万元(每人1990元),旅游费用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前。

于先生认为,向张某提出签订和改动合同后,均立刻收到了改动后的合同,且皆盖有A旅行社的合同章,故有理由相信张某为A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后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未能成行,于先生于2020年2月至5月间,多次向张某提出退回旅游团款。张某均以公司尚未退款为由拒绝退款。此后,于先生将A旅行社及其上海分公司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本人团款1810元。

A旅行社辩称,张某并非其员工,向张某支付旅游团款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旅游交易习惯,所有的承诺和优惠都是张某单方与于先生沟通的,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也并未收到于先生一行20人的旅游团款,故不同意退回相应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使于先生等人相信其有权而支付旅游费用,应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故判决A旅行社向于先生返还上述费用。

研判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于先生代表一行20人是在与张某沟通后,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而两被告均称张某并非公司员工,仅为中间人,且合同上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方式为转账,于先生等人应向被告旅行社的对公账户转账。两被告称,张某与原告沟通签约,并未经其授权,两被告也并未授权张某收取旅游费用,即张某无权代理两被告与原告沟通签约及收取旅游费用等事项。

其次,于先生在向张某支付旅游费用后,在2019年12月30日收到电子合同,后因旅游人员变动修改合同后,仍能及时收到电子合同,且合同上均有被告A旅行社的签章;张某承诺每人减免180元旅游费用,而于先生一行20人实际支付的旅游费用加上承诺的减免费用,与旅游合同上约定的金额一致。从上述理由可以看出,张某存在代理权授予的外观,其沟通签订合同的行为完全有可能使于先生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再次,于先生已按照张某的要求支付了旅游团款,并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确认,由此可认定于先生与张某实施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关于于先生是否已知张某非两被告公司员工的问题,法院并未采纳两被告的陈述。

此外,2019年12月30日,于先生支付了最后一笔旅游费用后,于当天就收到了A旅行社的旅游电子合同。合同上约定的款项交纳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虽约定了款项支付方式为转账,但合同中并未列明公司收款账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此情况下,于先生向张某支付钱款的行为符合通常判断能力,且在支付旅游费用后,也并无可以联系确认被告是否收到旅游费用的途径。此后在对合同修改时上述旅游费用的支付时间仍未变动,在交纳旅游费用期限届满甚至修改合同之后,被告亦未安排工作人员与于先生联系。由此,法院认为,于先生签订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项系善意且无过失。

综上所述,因张某的行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使于先生相信其有权而支付旅游费用,其签订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项系善意且无过失,应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判定被告向于先生返还已收取的旅游费用1810元。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对此亦有规定。

随着社会发展,闲暇时间较多、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老年人的出游需求逐渐增强,团体性出游成为老年人的出游特征。但在报团出游时,有时很难分辨联系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和签约资质,一旦发生纠纷,老年旅游者可能面临维权困难问题。本案中,张某作为直接与于先生沟通的中间人,能够及时向于先生提供加盖有旅行社公章的旅游合同,那么,于先生就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相应的旅行社的代理权。

为了切实保护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提醒广大老年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企业和旅游产品时,推荐采用在旅行社经营地与其工作人员面对面进行洽谈、签约的方式,同时应当更加谨慎注意相对人的资质和代理权限,与旅行社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旅游团款转入旅行社的对公账户,从而减少中间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同时提醒旅游企业,在经营旅游业务时,应当依法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规范签约行为。应特别注意合同双方的相关信息是否完整填写,在降低自身风险的同时,尽可能地保护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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