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下午6点,湖南某学院学生汪某推行其自有的两轮自行车与室友黄某某从岳麓山东门入口进入岳麓山景区。当晚8点45分,汪某骑两轮自行车搭载黄某某从岳麓山山顶下行,因车辆失控,冲出有效路面,造成黄某某受伤,汪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汪某父母认为岳麓山景区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麓山景区管理处作为岳麓山景区的管理人,在景区的入口及景区内道路两旁均设置了“请勿骑自行车上山”警示标识及道路指示标志。本案中,汪某交通事故事发地点的道路交通状况、设施、设备、标线并无瑕疵。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发生时汪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汪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两轮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标识、标线信号通行,且违规载人下陡坡骑行,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汪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父母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岳麓山景区作为非封闭型景区,实际可供出入的路径众多,加之麓山景区管理处也已举证证明在景区的醒目位置设置了禁止骑车进入景区的警示标识,应视为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岳麓山景区系以原始风貌为基础的景区,景区内路窄、弯急、坡陡,在景区内从事户外活动具备一定的危险性,汪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理应预见自身行为的潜在风险和严重后果,仍然甘冒风险,因此,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高慧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