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监管>

(一)案例简介

2023年,游客章先生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向深圳某旅行社为自己和母亲购买了2份“一日游”产品。旅游过程中,其60多岁的母亲不慎滑倒摔在礁石上,随团导游没有及时过问,后续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章先生和母亲只能自行乘坐快艇返回岸上,提前结束行程。返程后章先生来电投诉,要求该旅行社退款并赔偿其坐快艇的费用。经深圳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查、调解,该旅行社承认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未能在意外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存在工作上的疏忽,同意将一日游费用和乘坐快艇的费用全部退还给游客,双方达成和解。

(二)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本案中,海边路面湿滑且游客年纪较大,随团导游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导致游客因在行程中摔倒而被迫解除合同,旅行社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建议提示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游玩路线的特殊环境提前做好安全提示,加大对其聘用导游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提高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旅游者要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合理规划行程,遇突发情况时,要沉着冷静,积极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必要时报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