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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罚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安全生产隐患

【要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宜昌市三峡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3年11月16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宜昌市道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的《线索移交函》,称办理王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时,发现宜昌市三峡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旅行社”)使用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旅行社交通服务业务。经调查,2023年9月2日至6日,三峡旅行社接待4名浙江旅游者参加“宜昌两坝一峡·三峡人家”旅游行程,并与之签订了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三峡旅行社为游客提供食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并按总价收取游客旅游费用6900元。9月1日,三峡旅行社负责该旅游团队的工作人员鲁某某与王某某联系,租用王某某个人的一台商务车作为该旅游团队用车。9月4日,该旅游团队游览完三峡大坝景区以后,在三峡大坝景区换乘中心停车场内接受宜昌市道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检查,因旅游团队所用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被暂扣,鲁某某安排其他车辆将游客送回城区,未影响到旅游团队的行程。

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和提取了宜昌市三峡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调查询问笔录》《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等证据。

【处置及结果】

经调查,三峡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队时,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12月14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三峡旅行社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鲁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本案针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向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个人租用车辆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