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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旅游市场营商环境,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近日公布4起旅游市场典型案例,警示涉旅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守法诚信经营,保障旅游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案例1.大连某国际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9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旅游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要求,依法对大连市高新园区某游艇码头附近的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大连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团队的22名游客均是到大连后报名参加大连“一日游”的,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组织游客在小平岛某游艇码头参加帆船出海项目,负责帆船出海项目的企业未获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6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18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相关线索,依法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展开立案调查。经查,该旅行社通过合作的网络运营公司在网上进行旅游宣传,以较低价格吸引游客参加大连旅游,实际收取的旅游团款均作为广告推广费用支付给了合作方。8月7日至9日,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21名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旅游行程中,导游采用语言诱导的方式变相迫使游客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4460元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作出罚款4460元、没收违法所得5973元、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3.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案

案情概要:2023年10月17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投诉,要求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赔旅游款,在投诉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旅行社于2023年10月9日至16日组织8名游客参加“飞越唐古拉4飞8日”西藏旅游,向游客提供往返交通并委托西藏旅行社提供地接服务,其未在包价旅游合同及行程单等合同附件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也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和《旅行社条例》五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情概要:2023年9月19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线索,依法对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查看了该公司2023年8月5日组织天门峡漂流“一日游”业务档案,经核查,该旅行社在此次旅游行程中未与宋某某等4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