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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各地政府要依法统筹推进文物建筑的分类利用、分区利用,探索区域性的文物建筑整体保护利用,积极创建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促进文物建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办法》明确,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应坚持依法合规、社会效益优先、合理适度、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文物价值得到有效保护和正确阐释、宣扬。为鼓励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已收储的原址保护文物建筑可由属地政府或属地政府指定单位修缮后进行利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发挥专业优势,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监督,促进和规范福州市文物建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传承。

《办法》提出,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可采取社区服务、经营服务、展览展示、文化活动、公益办公等利用方式;文物建筑利用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及规定;革命文物建筑可开辟为文化教育活动场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展红色文化创意、红色旅游和地方文化研究,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合理利用。国有文物建筑除办公区域外,应当向公众常态化开放。开放展示面积应不低于文物建筑总使用面积的80%。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文物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履行相应报批手续。文物建筑利用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确定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属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监督指导。

《办法》明确,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活化利用,拟引入的使用方应先提供入驻项目业态策划书,其中应明确使用主体、符合文物建筑业态定位的主题策划、文化活动开展形式和次数等内容。使用方须在建筑内适当区域开辟空间,展示本文保单位曾居住历史名人、院落历史演变等档案资料。使用方存在私自变更业态、私自转租、开放面积不符合要求、长期空置等情形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并要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方承担相应责任。因违法违规利用,造成文物建筑损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