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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近日印发《兴安盟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政策》内容涉及支持旅行社服务等级提升、支持旅游团组流量增加、支持旅游客运多方汇流等方面,旨在加大对旅游企业的纾困力度,促进全盟旅游市场恢复发展。

《政策》明确,在年度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中,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表彰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政策》提出,以组团到兴安盟旅游且发生住宿费用的游客人数为奖励标准,按照每人次2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冬季(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奖励标准提升为每人次50元。对组织盟内游客在盟内旅游的旅行社,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对旅行社按招徕游客人数进行年度排名,对招徕游客人数1万人以上的旅行社,排名进入前5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优秀旅行社、品牌旅行社到兴安盟开办旅行社或分支机构,除享受兴安盟本地旅行社的同等优惠政策外,经营一年以上且招徕盟外游客200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还提出,对通过旅游专列组织游客到兴安盟旅游并产生住宿费用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旅行距离在800公里以内的,按照每人80元给予奖励;旅行距离800公里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给予奖励。对通过包机或切位等方式组织游客且每团不低于20人,或通过大巴组织游客且每团不低于180人进入兴安盟并产生住宿费用的旅行社,参照专列的方式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