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动态>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安全生产隐患

【要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新疆古道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3年9月7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举报人称新疆古道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商品和服务。2023年9月12日16时10分,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南四巷24号1层的新疆古道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张某某称,应游客要求,7月16日在伊犁加南疆环线行程中使用了无营运资质的五座车。执法人员使用4G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全过程进行了录像。2023年9月12日,经批准,依法予以立案。2023年9月13日,新疆古道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接受了调查询问,称该公司组织开展伊犁加南疆环线13日行程,该团游客共4名,车辆为5座SUV,该车辆没有运营资质。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录像等手段,依法收集和取得了新疆古道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处置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新疆古道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接待参加伊犁加南疆环线13日行程的旅游团队时,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2023年10月19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9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案针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租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通过本案,教育引导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审慎选择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