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熠趣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乐涛涛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0月14日就你单位未依法投保2024年旅行社责任保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了编号为(武)文综罚字〔2024〕2101803号、(武)文综罚字〔2024〕210510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文综罚字〔2024〕2101803号、(武)文综罚字〔2024〕21051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文综罚字〔2024〕2101803号
当事人:武汉熠趣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6MABR7G2M6P
法定代表人:李金贵
住所:武昌区积玉桥街道融侨华府4栋1-2层商13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自2023年5月22日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截至2024年1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投保2024年度旅行社责任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的规定。
2024年1月11日,我局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武)文综改字〔2024〕2100701号,要求你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因你单位住所现场已无人办公无人接收,其法定代表人李金贵等主要负责人员均已无法联系,我局按照法律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在《中国旅游报》进行了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截至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你单位逾期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武)文综改字〔2024〕2100701号、执法文书送达现场照片、EMS邮寄送达凭证、《中国旅游报》公告送达凭证、全国旅游监管平台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的规定,你单位未投保2024年度旅行社责任险的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且在本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2024年7月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未投保2024年度旅行社责任险,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拟处罚决定。
2024年7月8日本机关依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公告送达你单位,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截至2024年10月8日本机关尚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综上,本机关决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投保2024年度旅行社责任险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文综罚字〔2024〕2105102号
当事人:武汉乐涛涛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1MACF4DX0X9
法定代表人:丰强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91号金禾中心8楼810室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自2023年6月2日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截至2024年1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投保2024年度旅行社责任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的规定。
2024年1月12日,我局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武)文综改字〔2024〕2100703号,要求你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因你单位住所现场已无人办公无人接收,其法定代表人丰强等主要负责人员均已无法联系,我局按照法律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在《中国旅游报》进行了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截至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你单位逾期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武)文综改字〔2024〕2100703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EMS邮寄送达凭证、《中国旅游报》公告送达凭证、全国旅游监管平台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的规定,你单位未投保2024年度旅行社责任险的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且在本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2024年7月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未投保2024年度旅行社责任险,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拟处罚决定。
2024年7月8日本机关依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公告送达你单位,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截至2024年10月8日本机关尚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综上,本机关决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投保2024年度旅行社责任险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