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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文旅部《“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甘肃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甘肃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嘉峪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提振文旅市场信心,帮助扶持文旅行业摆脱困境复苏发展,加快形成百亿级文旅融合创新产业链,打造长城文化重要标志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奖励范围为从事文化旅游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组团来嘉旅行社、其他相关团体、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通过旅行社组团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嘉旅游,累计组织游客1000人(含)以上的,凡购票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景区的旅行社给予每人10元的补贴;凡购票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在我市住宿1晚(含)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人20元的补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按照所对应补贴标准上浮50%给予补贴。对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每列500人〈含〉以上)来嘉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在我市住宿1晚(含)以上的,每列补贴2万元;对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每列300人〈含〉以上)来嘉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在我市住宿1晚(含)以上的,每列补贴1万元。对专列实际组织人数未达到补贴标准的,参照前款引客入嘉标准给予补贴。对当年地接人数累计1万(含)人次以上的旅行社(以申报资料最终核定人数为准),除享受以上补贴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当年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奖励差额。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的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奖励差额。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文化旅游品牌的文旅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全省文旅振兴乡村样板村的村委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当年在文旅部组织举办的文创旅游商品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文创旅游商品企业(团队)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甘肃省文旅厅组织举办的文创旅游商品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文创旅游商品企业(团队)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在市文旅部门组织举办的文创旅游商品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文创旅游商品企业(团队)、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当年利用摄影、散文、诗歌、书法、美术等艺术形式宣传嘉峪关文化旅游资源的原创作品,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按所得稿酬给予同等奖励。

第七条 对当年在微信、头条等自媒体平台,发布嘉峪关文化旅游资源宣传的高质量原创作品(文章、图文集、H5等),阅读量5000至1万次(含)的单条奖励200元、阅读量1万(不含)至3万次(含)的单条奖励300元、阅读量3万次以上单条奖励500元。在抖音、快手、火山、微博等平台发布的高质量原创短视频及图文等,阅读量2万至5万次(含)且点赞量1000以上的单篇奖励200元,阅读量5万(不含)至10万次(含)且点赞量2000以上的单篇奖励300元、阅读量10万以上且点赞量6000以上单篇奖励500元。对当年开设文化旅游宣传专栏,且推送嘉峪关文化旅游宣传原创图文200篇(含)以上的综合性网络媒体平台,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经市文旅部门推荐,在全省文化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奖励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经省文旅部门推荐,在全国文化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奖励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

第九条 本办法奖补事项审核认定实行联审工作机制,经初审、复核后报批兑现。初审由市文旅局受理;复核由市文旅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专审组进行审核;报批兑现由市文旅局根据复核意见,经公示等程序后完成,同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奖补资金由市文旅局申报预算,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市财政局据实拨付资金,保障及时兑现,并加强监督管理。奖补资金应用于文旅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当年奖补资格:

(一)因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服务质量等问题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有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未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务合同行为被投诉处理的;

(三)年度内发生对嘉峪关旅游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四)虚报接待人数或串通拼凑接待人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以低于正常成本价格或“零团费”“负团费”接待旅游团队等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奖补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三条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补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办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附 录

一、申报材料

申报奖补须向市文旅局提出申请,企业和团队组织填报《嘉峪关市文化旅游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1),个人填报《嘉峪关市文化旅游奖励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2)及其他相关资料。

(一)旅行社引客入嘉补贴奖励

需填报《嘉峪关市旅游团队接待申报单》(附件3),提供行程确认件、团队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游览收费景区需附购买 门票发票复印件或购买门票回执单,过夜游需提供住宿发票证明 (一团一发票),市外旅行社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在嘉峪关市设立的旅行社分公司由该旅行社所在地总社统一申请办理报备及兑现。

(二)旅游专列补贴

需填报《嘉峪关市旅游团队接待申报单》(附件3),铁路部门客调命令、缴款代用票彩色复印件、行程确认件、团队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地接社接待计划,游览收费景区需附购买门票发票复印件或购买门票回执单,过夜游需提供住宿发票证明(一团一发票),市外旅行社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旅游品牌提升奖励

需提交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四)文创旅游商品奖励

需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获奖商品照片2—4张,获奖商品研发者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

(五)自媒体等平台宣传奖励补贴

申请自媒体平台补贴的单位需提供单位相关证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名称、作品链接,阅读量和点赞量截图及统计表(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须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自媒体平台补贴的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名称、作品链接,阅读量和点赞量截图统计表(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须签字)。申请补贴作品在审核期间不能删除或隐藏。网络媒体平台开辟文化旅游专栏申请补贴需提供网络媒体单位资质,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设立文化旅游专栏的情况说明,专栏的网址、发布的文化旅游宣传原创作品统计、作品链接及全年运维情况相关说明等(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特色文旅资源营销宣传奖励

申报人需要提供与发表作品署名一致的身份信息(笔名需要提供作者单位证明或个人承诺书)、作品原件、所得报酬相关证明。

(七)文化旅游人才奖励

需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文旅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文件、奖牌复印件。

二、其他说明

(一)嘉峪关市收费景区包括:嘉峪关文物景区、嘉峪关方特欢乐世界、嘉峪关方特丝路神画、鸿翔孔雀苑、东湖生态旅游景区、紫轩葡萄酒庄园。

(二)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作品须为原创,宣传内容为嘉峪关历史文化、自然风光、旅游景区、文旅活动、旅游线路、民俗风情、风味美食、文创产品和市井生活等相关内容,纪实、剧情、旅行、动漫类等题材皆可。标题含有“嘉峪关”或嘉峪关境内地名以及内容名称等文字,且正面、积极、有利于提升嘉峪关市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视频中须有对嘉峪关旅游资源或产品进行说明的文字简介或配音说明,留言、讨论区内的无效。立意新颖、主题鲜明、格调高雅,具有艺术性、观赏性和传播性。

(三)申报短视频作品版权属于作者本人,作者应对其作品拥有独立、完整、明确、无争议的著作权。同时应保证相关作品不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任何权利。同一作者原创的作品在多个自媒体平台发布的,按照不重复计奖的原则,以最高浏览量和点赞量为依据进行奖励。同一作品由多人 创作并在各个媒体发布的,以最高浏览量和点赞量为依据进行奖励,奖励补贴由共同创作人自行分配。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市文旅局等相关部门主办的专题宣传活动中产生的相关作品,不再进行奖励。

(四)申报材料无特别规定的,市文旅局无法通过各方面取得印证资料,且为奖补事项证明必要件的材料,经批准,可以要求企业、组织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报时间

每年12月31日为各类奖补项目当年最后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