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处罚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安全生产隐患
【要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云南华洋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3年4月30日至5月5日,云南华洋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丽江—大理—泸沽湖6天5晚”旅游团队期间,租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为该团队提供交通服务。
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和提取了云南华洋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处置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云南华洋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丽江—大理—泸沽湖6天5晚”旅游团队时,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案针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租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通过本案,教育引导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审慎选择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