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天星
文化和旅游部正在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目前公布了三批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案例,其中,多个案例涉及社交网络平台。如当事人张某某开办“大理风花雪月”网站,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小红书、微博等平台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规划并招徕旅游者,通过自建网站链接至飞猪平台的网店下单,获利320元。云南省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治理在线旅游市场乱象,应提升在线旅游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意识,督促在线旅游经营平台履行协同治理义务,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构建线上线下相互协同的在线旅游市场治理体系。
应不断提升在线旅游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意识。随着网络成为市场主体开展业务的基本依托,市场主体自建网站,或者通过微信、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开展宣传、促销等十分普遍。任何市场主体,无论是通过实体店铺在线下从事经营活动,还是借助于互联网等网络设施开展业务,都需要不断提升合法经营意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要求。对于旅游业而言,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国家先后制定了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旅行社业务的资质、行为规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前述规定,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业务属于旅行社专属业务,必须持有文化和旅游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任何主体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都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经营、罚款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被纳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在市场信用方面受到相应的联合惩戒。
应督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履行协同治理义务。任何市场主体,要通过网络开展业务,离不开网络平台在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身份验证、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有了网络平台的支持与帮助,市场主体可以更迅速地发布广告、便捷地开展业务。为适应旅游经营数字化、在线化的发展趋势,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年10月颁布实施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对在本平台上开展旅游业务的市场主体履行身份审查和资质核验、服务信息审查监控、服务质量追踪管理、信用评价以及数据信息定期报送等义务,做到服务主体能溯源、服务信息经检查、服务质量可反馈、消费权益有保障。同时,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应遵循该规定,不得为“不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主体招徕接待旅游者”提供服务,应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旅游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上述义务的,平台应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建设法治中国背景下,在线旅游经营平台,依托自身技术实力、对旅游市场主体借助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实施协同治理,打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在线旅游业整体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应推动政府相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监管是市场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第一,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线旅游市场中的不法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第二,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适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升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第三,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促进在线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旅游政策法规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