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10日
第02版:旅游报02版

《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将施行

本报讯(李金枝 记者 吴健芳)近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福建古厝城楼、骑楼、土楼寨堡、廊桥古道、店铺作坊、文庙书院、厂房码头等特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

条例包括总则、认定与退出、保护与利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条例规定,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权利人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的保护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和促进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开发利用,延续和拓展建筑使用功能,推动关联产业发展。鼓励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展示地方特色文化,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或者开办民宿等服务性经营活动,实现活化利用。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将传统风貌建筑资源纳入区域旅游,并对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涉及传统风貌建筑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征求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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