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
第07版:旅游报07版

借直播推销低价游难逃监管

□ 本报记者 王玮

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日前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发文提醒消费者:“云南6天5晚豪华双人游只要299元?当心‘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陷阱。”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在文中表示,按照云南省旅游业协会、云南省旅行社协会公布的2020年云南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线路成本参考价计算,在不含景点门票和来回机票费用的情况下,该条线路的成本应为每人980元,而这款“2人299元游云南”旅游卡疑似“以购养游”产品。

近段时间,“低价旅游产品”不时出现在网红直播间。此前,在知名网络红人罗永浩视频直播平台的商品橱窗中,排在前列的就有“云南轻奢深度游6天5晚,仅需1498元”产品,且销量不错。对此,有网友提醒,正常游客到云南旅游的花费在3500元—5000元左右,卖低价游产品是一个巨大的坑。

当然,真正被带进坑里的是信赖网红主播的消费者。有业者表示,主播直播带货的这些低价旅游产品很多都没有旅游合同。不仅如此,因为这些网红和他们合作的旅行社大部分都不在旅游目的地,这就给当地有关部门调查执法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且,直播带货涉及主播、商家以及平台等多个主体,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责任界定,这也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更难了。

“即便是网红带货,只要是涉及不合理低价游,就属于《旅游法》严格禁止的违法旅游经营行为,是国家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和旅游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天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媒体曝光的案例来看,“299元游云南”属于典型的不合理低价产品,即便直播网红与合作的涉事旅行社不在云南省内,也不意味着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规范。文化和旅游部最近颁布实施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从网络主播通过平台直播间销售旅游低价产品一事来看,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主播和作为平台经营者的直播间所属平台,都适用《暂行规定》来进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直播间所属平台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包括不合理低价游产品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直播间所属平台为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提供交易机会的行为,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事主播、直播间所属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管辖。不能确定涉事主播、直播间所属平台住所地的,由其注册登记地或者备案地、旅游合同履行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据此,云南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涉事主播、直播间所属平台的前述违法行为进行管辖,而无须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

王天星建议,对于文化和旅游部最新颁布实施的《暂行规定》,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执法人员应深入学习,把握其宗旨要义,严格履行《暂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直播带货的表现形式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的概念。因此,直播带货也受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等约束。“主播承担法律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为自己经营的产品宣传,这种情况下,其角色是产品销售者,若宣传内容虚假,则涉嫌构成欺诈,需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二是为其他商家做宣传,这种情况下,其角色是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需要对作为广告主的商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赵占领说。

也有业者提醒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要防范“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陷阱,认清企业资质,签订真实有效的旅游合同,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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