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
第08版:旅游报08版

旅行社在酒店摔伤事故中的责任分析

酒店作为履行辅助人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的,组团社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酒店摔伤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直接影响旅行社责任。为探究该类事故纠纷裁判的适用规则,我们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选择8个样本案例,对其中的责任认定规则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对旅游经营有所裨益。

规则一: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应保障入店客人的人身安全;对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应作出真实说明及明确警示,并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危险发生。酒店未对危险事项警示、说明,并采取防范措施,而个人无过错的,酒店、旅行社对旅游者人身损伤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7)沪0110民初23696号案中,下雨造成酒店大堂湿滑,酒店既未进行告知、警示,亦未铺设防滑地垫等以消除危险,应对旅游者摔伤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旅游者向组团社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权,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规则二:因酒店提供的设备设施有瑕疵、安全告知警示缺失或不完善、未采取合理适当的防范措施等,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旅游经营者需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未审慎注意安全,过错程度轻微的,应承担次要责任。

(2017)粤01民终8234号案中,单位组织员工旅游,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行程安排包括落榻酒店篮球场举行的篮球赛。因雨后篮球场内存有积水,一名参赛员工摔倒受伤。法院认定单位、旅行社、酒店、个人均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其中旅行社与酒店过错在于,未提供安全场地、未对危险情形作出警示告知、未采取适当合理安全防范措施以消除危险,二者承担的过错责任为80%。

规则三:因旅行社指定酒店在设施设备方面存有瑕疵或者提供服务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旅游者受伤,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与旅行社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

(2014)三中民终字第04711号案中,旅游者在酒店餐后回房路经走廊,因走廊地面不平,灯光昏暗,未警示告知,致摔倒受伤;(2014)杭上民初字第1623号案中,旅游者在酒店卫生间洗澡时,脚底打滑摔倒受伤,浴室内无防滑垫。

规则四:旅游者在酒店受到人身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履行安全告知、警示义务不完全或者未及时救助的,需对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样本中涉及旅行社对旅游者在酒店受伤案例承担次要责任的案例2件,(2015)三中民终字第00291号旅游合同纠纷案与(2017)沪0104民初21581号旅游合同纠纷案。酒店卫生间湿滑是生活常识,通常情况下,在酒店提供了相应提示告知、防滑措施等服务前提下,旅游者审慎注意安全,可以避免滑倒等意外事件。旅游者在卫生间滑倒,主要与其疏忽注意相关,个人的性格秉性、生活习惯亦会成为影响因素。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依法全面履行安全告知、警示义务或者未及时救助的,亦具有可归责性,应当对旅游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则五:旅游者应审慎注意自身安全。旅游者在酒店住宿期间人身受到损害,损害来源系日常生活中常见事项,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酒店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告知警示及救助义务均不存在瑕疵时,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383号案中,旅游者在酒店洗手间外走廊处摔倒受伤,旅游者主张未设置提示牌并地板过于光滑;法院认为酒店洗手间内设置醒目提示牌以提示相关风险,要求洗手间外走廊设置相关提示实属苛责,对于洗手间外地板光滑度并无相关标准予以判定,认定酒店已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不被支持。(2018)沪02民终1033号案中,旅游者在酒店泳池中摔倒受伤,泳池设施并无隐患,法院认为泳池地面湿滑是生活常识,旅游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对于损害后果虽属无辜,却不能归责于经营者。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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