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8日
第01版:旅游报01版

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申报评选工作启动

本报讯(记者 王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稳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启动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申报评选工作。

《通知》指出,自202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分批次确定若干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规模和类型城市的示范性,择优确定示范城市。推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纳入多层级消费中心培育建设。到2022年,建设100个试点城市、30个示范城市,试点城市、示范城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消费环境更加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加丰富,文化和旅游消费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通知》明确,试点示范工作将按照“统筹谋划,协同推进;问题导向,改革突破;因地制宜,特色发展;顺应趋势,融合创新”的基本原则,强化政策保障,构建文化和旅游消费良好政策环境;增强供给能力,提高文化和旅游产品、服务供给质量;优化消费环境,提高文化和旅游消费便捷程度;创新业态模式,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新空间。

根据《通知》,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均实行申报制,所有城市均可申报试点城市,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可申报第一批示范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不同条件,可确定或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城市申报试点城市,可推荐符合条件城市申报示范城市;各直辖市可确定一定数量市辖区申报试点城市,推荐一定数量市辖区申报示范城市。文化和旅游部将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试点城市名单;通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示范城市名单。试点城市、示范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示范工作成效和不足,形成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要加强对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的宣传推广,为其他地区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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