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英锋
据报道,近日,陕西榆林靖边龙洲丹霞地貌遭人为破坏。从八达岭长城到敦煌壁画,从杭州西湖到四川峨眉山……我国大量文物、名胜古迹被刻字、涂鸦、踩踏。有专家建议,针对此类不文明行为,除罚款外,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损毁者承担修复费用,以此提高违法成本、提升法律威慑力。
治理上述旅游不文明行为是个老大难问题。尽管近年来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强了文明旅游宣传教育,采取很多措施,社会舆论更是呈现出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高压态势,游客的文明意识逐步增强,但不文明行为还远未绝迹。
一些游客之所以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任性而为,主要是因为不文明行为的成本低。通常而言,即便乱写乱画乱踩的游客被发现,被追查、问责,也往往是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实际上,不少被追查到的违法游客未被顶格处罚,有些只是被批评教育了事。当然,对于以踩踏、碾轧等方式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特殊地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有追责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在管理实践中,鲜见有关地方或部门使用该条款,即便使用该条款追责,游客承担的责任也远不足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害。况且,一些地貌并不属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在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保护范围之外。
如此,就会形成一种“游客破坏,景区或文管单位买单甚至政府买单”的局面。
相关专家关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游客乱写乱画乱踩既是不文明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确立的侵权担责规则,侵权人针对侵权行为应向相关被侵权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有破坏行为的游客就是侵权人,无论其是否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都该承担损害赔偿、修复等民事责任,相关景区、文物管理单位等应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健全索赔保护机制,让索赔成为保护常态,让违法游客成为修复的责任主体。
保护名胜古迹需要立法部门在立法、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文物、名胜古迹等的损害赔偿规则,也需要全社会增强文物、名胜古迹等的损害赔偿意识,达成共识,并积极付诸行动。如此,针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才会更到位、更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