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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发布《西藏自治区旅游厕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旅游厕所是指为旅游者和当地居民提供如厕服务的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公共厕所。旅游厕所应当全部免费向社会公众全天开放,旅游淡季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可停用部分设施,停用区域应明确告示。除遇不可抗力或水电条件、海拔、气温等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停用。

《办法》还明确,旅游厕所建设应当兼顾实用性与美观性,应当因地制宜,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和区域特色,在建筑风格、色调等方面要与周边的环境有机融合、与周边的建筑风格相融共生。旅游厕所建设应当注重人性化设计,充分考虑特殊人群要求,设置无障碍坡道、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群的专用厕门、婴幼儿打理台、第三卫生间等,并根据人流规律适度增加女性厕位比例。

《办法》明确,旅游厕所由地(市)级及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类别评定。旅游厕所的类别评定工作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18973-2022),结合实际执行。

《办法》包括总则、认定与等级评定、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维护、督查与考核、附则6章32条,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旅游厕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