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张某一家人到北京某景区旅游。因景区安检工作人员告知不能携带面包、牛奶和饼干等食品,张某主动丢弃了自带食物。进入景区后,张某在景区餐厅内排队近两个小时才买到食物,而且食物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两份快餐就要180元。张某对此不满,遂投诉至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要求景区赔偿丢弃自带食品的损失,并废除禁止游客自带食物的有关规定,调整景区餐饮价格,提升餐饮服务水平。
景区辩称:门票上印有《游客须知》,列明禁止携带食品以及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入园等规定,景区官网也可查询到上述规定。制订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景区内公共安全卫生。张某拒不遵守,景区无须为其损失担责。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认真听取了张某及景区的观点,了解了其他游客的感受。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分析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游客须知》中不允许外带食物的有关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张某在购买景区门票时,也购买了景区服务,和景区建立了合同关系。景区在门票上印制的《游客须知》为“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商家为了能够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好条款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综上,景区不允许外带食物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其内容无效。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景区按照市场价格对张某丢弃的自带食品进行了赔偿,同时表示会认真听取反馈意见,调整外带食物政策,除需再行加工、保温存储及带刺激性气味的食品外,游客可以携带食品进入景区。
建议提示
游客应依法理性维权。若游客在景区游览过程中,遭遇景区服务态度差、强制消费等问题,可利用随身携带的手机等工具录音、录像,并保留相关门票票据,及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景区应积极提升服务质量。目前,国内部分景区禁止游客携带食物进入景区,迫使游客在景区内餐饮消费,甚至是高消费。实践证明,景区的这种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景区应转变经营理念,以优质的服务获得更多收益。
案例提供单位: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本栏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中国旅游报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