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
第03版:旅游报03版

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促进文化娱乐业健康发展

□ 郑宁

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娱乐行业包括影视、文学、动漫、游戏、演出、音乐等领域,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颁布实施将对文化娱乐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有利于促进文娱行业的人格权保障。人是文化娱乐行业核心的要素,民法典开创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首先,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是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不再要求肖像权侵权“以营利为目的”,并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作为肖像权侵权的免责事由,有利于媒体合理使用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首次回应了利用“深度伪造”技术侵犯肖像权的问题。文娱行业从业人员在进行P图、AI换脸时,要事先获得授权,避免侵权。

其次,强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设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大数据时代,文娱行业不可避免要收集和处理大量个人信息,此时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不得过度处理信息的原则,保障自然人对于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权,保障信息权利人的查询权、更正权和删除权,履行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再次,促进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一些人格权还同时具有财产属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承认姓名、名称、肖像等部分人格权可以被商业化利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经济利益,如明星代言、冠名、剧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名人的声音可以运用到导航、文章朗读等场景中。

二是民法典确立的侵权规则对于文娱行业风险预测、防范和承担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首先,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则符合文体活动规律,能够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对于组织文体活动的相关机构而言,还要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活动组织者保障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造成他人权益受损,权利人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其次,细化了网络侵权规则。网络侵权纠纷涉及被侵权人、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调整了网络侵权责任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规则,细化了通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反通知的规则以及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强化了权利人和平台的举证及审查义务,力求实现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平衡。文娱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侵权处理机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三是有助于规范文娱行业的合同交易。合同是市场经济的纽带,民法典合同编为规范文娱行业的合同交易提供了指引。

首先,加强对格式条款弱势方的保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强化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突出了对于弱势方的保护。在文娱行业中,格式合同普遍存在,这就要求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加强合同审查,对合同对方进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否则要承担该条款无效的后果。

其次,确立了情势变更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新增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遇到无法预见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例如,疫情对影视行业冲击很大,导致许多合同履约困难,相关主体就可以适用这一条款来进行处理。

再次,首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意味着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将加速文娱行业合同电子化进程。第四百八十二、四百九十一、五百一十二条等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交付时间和成立地点作出规定。文娱行业应积极完善电子合同条款,诚信履约。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文娱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合法交易,规范行业秩序。文娱行业应学好用好民法典,遵守平等、自愿、尊重、诚信、绿色等民法原则,共同推动文娱行业人的全面发展和行业的长足进步。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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