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
通知明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条件应满足: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非遗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与非遗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遗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遗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遗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有承担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通知明确,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每个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申报材料于12月31日前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站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的高度,推荐能够显著体现中华文明特征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按时提交各项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