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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典型案例

旅游未能如期成行 索取赔偿应有依据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 2024-09-11 08:58:39

一、案例简介

近日,有群众向安徽省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其本人在某旅行社花费195元预订报名“一日游”项目,下单成功后旅行社以人数不足无法成团为由拒绝提供旅游服务,故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相关损失。接到投诉后,旅游投诉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旅游者和旅行社了解详细情况。旅游者认为旅行社除全额退款外还应赔付其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但旅行社表示只能根据合同违约条款进行退赔,超出合同责任外的赔偿诉求无法接受。经调解,因旅游者无法提供有效凭证证明解除合同对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对旅游者退一赔一,双方达成和解。

二、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例中,旅游者请求合同条款以外的赔偿,需要提供实际凭证证明超出合同部分的其他损失。

三、建议提示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按照法律要求的时限提前通知旅游者,并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合同中设定了其他赔偿条款的,还应按照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选择跟团旅游时,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同时,还应保留好聊天、转账、订票、购物等相关记录、票据或凭证。如发生旅游纠纷,可作为后续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中依法维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