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于7月31日向全省各旅行社及全体导游从业人员发布《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及导游执业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旨在持续净化贵州全省旅游市场环境,严厉整治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导游强迫购物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告诫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严禁虚假宣传。不得线上线下发布虚假旅游宣传内容,不得虚构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标准,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绝对化用语制造噱头;不得隐瞒购物或自费项目;严禁以政府补贴、限时特价等虚假噱头诱骗游客;不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二是严禁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以低于接待成本推出“零团费”等产品;不得与购物店、自费项目经营者串通,依靠安排消费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严禁要求导游垫付团款、向导游收取费用或不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三是严禁不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须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清晰载明行程、服务标准、购物次数与场所、另行付费项目及价格、退改权责等;购物及付费项目需经游客书面确认;不得擅自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变更项目、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时间;不得未经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四是严禁导游无证上岗及强迫消费。导游须持有效电子导游证并经旅行社委派,严禁私自承揽业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岗;不得以辱骂、恐吓、滞留、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强迫或诱导游客购物或参加付费项目;不得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兜售商品、索要小费,不得中途脱团弃置游客,严禁擅自更改行程。
五是严格履行旅行社主体责任。须按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配备规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和签约持证导游;建立导游常态化培训及考核机制;完整留存合同、宣传资料、带团台账、消费凭证等经营档案,配合执法部门核查;建立投诉快速处置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纠纷。
告诫函要求贵州全省旅行社、导游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行为。贵州省文化和旅游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管,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广大群众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保存好证据并拨打“12345”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