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供应商
【要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行政相对人:河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6年5月,河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赴鸽子窝公园等景区游览,安排私家车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河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资质的交通服务供应商订购服务,存在安全隐患。
【处置及结果】
河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具有道路旅客运输资质的主体订购交通服务的行为,属于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之规定。
河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依法责令河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河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已于2026年6月结案。
【案件评析】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本案针对旅行社接待旅游者时,向未取得道路营运相关资质的供应商订购交通服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