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监管>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安全生产隐患 

【要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哈尔滨市道外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黑龙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9月,黑龙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4名旅游者参加“东北环线九日游”,未核验车辆供应商的道路客运经营相关资质,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给游客带来安全隐患。

【处置及结果】

黑龙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主体租用车辆的行为,属于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哈尔滨市道外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责令黑龙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利于促进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