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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秘境”“野奢”等旅行方式备受欢迎,吸引了不少游客前往户外探险。殊不知,深坑、野山、秘洞等户外探险,对于普通人而言存在着诸多未知风险。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天坑秘境探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游客、领队、旅行社皆需为各自的失责“买单”。

秘境探险有风险,组团报团需谨慎。近年来,很多游客不再满足于传统的旅游模式,而是迷上了不走寻常路的户外探险,而户外探险也以其神秘性、刺激性带给游客更新鲜、更具个性化的旅游体验。户外探险的另一面是危险性,往往户外探险线路越是人迹罕至、神秘刺激,其危险系数就越高。如果相关各方在线路开拓、经营管理、辅助服务、消费选择等环节存有盲目、随意、侥幸等心理以及责任疏失,户外探险的危险性就会被进一步放大。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因天坑秘境探险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厘清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游客的责任,也明确了各方在秘境探险活动中的过错,给秘境探险等户外探险活动敲响了安全警钟。

法律并未禁止户外探险活动,只要户外探险者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相关景区、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因安全、生态保护等原因禁止擅自进入、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户外探险有其生存空间。只是旅游经营者或户外探险组织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在户外探险线路规划、安全设备和措施保障、安全教育管理、风险提示等方面积极承担、夯实责任,游客也须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安全评估,谨慎参与户外探险活动,并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和管理要求操作。如果因某些环节的安全责任未落地、不到位而出现游客伤亡等安全事故,在法律面前,在损害赔偿责任等善后处置责任的划分环节,该由谁承担多少责任就由谁承担多少责任。

案例中,某旅行社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多次发布涉户外探险项目信息,游客赵先生通过在该旅行社微信公众号报名参与秘境探险活动。该旅行社与赵先生存在事实上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对赵先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是该旅行社户外探险的合作领队,并直接负责案涉探险项目,属于旅游辅助服务者,对赵先生等游客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中,旅行社和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领队张女士,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均有明显的疏失之处,理应对赵先生在户外探险过程中急速坠落坑底摔伤残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而赵先生在探险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有操作失误等问题,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赵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旅行社和领队张女士各承担40%的责任,对应了各方的过错程度,符合事实,公平合理。

这起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反映了户外探险的高危险性。总之,秘境探险等户外探险不能沦为“脱责”“弄险”,相关各方应该在户外探险的事前和事中算好责任账,拴牢“安全责任绳”,这样才能有效提升户外探险的安全系数,避免事后算不清“责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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