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处罚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安全生产隐患
【要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案情简介】
行政机关: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泉州市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2月,泉州市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受南通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接待10名旅游者参加2月12日至16日“泉州独立团5日游”,约定地接费用16840元,其中车费5000元。
经查,该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黄某某租用2月12日至14日车辆为该团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其中2月13日至14日使用的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处置及结果】
泉州市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向不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主体租用车辆的行为,属于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泉州市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本案针对旅行社接待旅游者时,向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公司租用车辆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