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近期,游客范某通过山西省某旅行社报名参加秦皇岛市3日游,由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某旅行社负责地接服务。行程中,范某放在大巴车上的行李箱丢失,要求地接社赔偿未果,于是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发起投诉。经核实,游客范某所携带的行李箱放置在大巴车车底行李柜靠外位置,大巴车司机在协助其他游客拿放行李时不慎将范某行李落下,致使行李丢失。经调解,地接社及大巴车司机向范某赔偿行李箱及财物损失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二、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本案例中,游客已按照旅行社统一安排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放置在大巴车行李箱内,后续完全是由于大巴车司机疏忽、导游人员未尽到监督提示义务,而导致的行李丢失和财产损失,因此旅行社及大巴车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议提示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有义务监督履行辅助人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让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玩得舒心、放心、安心。因此,旅行社应经常性组织开展针对导游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游客在旅游活动中遇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应及时与组团社、地接社沟通,合理表达诉求,如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协会等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