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在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修订工作历经多次专项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座谈、课题研讨等专题会议,反复修改才得以完善。那么,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又将给四川旅游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文将以八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促发展 立法方向改变体现促发展本意
此次《条例》的一大变化就是体例结构由“重管理”向“重发展”的立法方向调整,以《旅游法》“旅游规划和促进”章节为依据,细化为“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旅游促进与发展”两章,新增“专项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并就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金融、人才、项目建设等方面支持政策予以规定,从法规条文上充分体现注重促进发展的修订本意。
对于旅游发展的资金来源及基础设施建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安排资金支持旅游发展。对涉及旅游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生态保护、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亮点二:新业态 鼓励多种形式的旅游新业态经营
《条例》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游览观光或者体验乡村生活等提供服务;鼓励依托山地资源优势,发展山地越野、登山、攀岩等具有区域特色的户外运动项目;鼓励中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产品,发展健身康体、特色医疗、疗养休养等旅游业态;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红色教育资源和综合实践基地、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科技资源、大型农场等,建设研学基地(营地)。
同时,《条例》也对热度很高的“研学游”提出了具体要求: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活动前,应当公开活动路线、课程内容、收费标准等,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亮点三:促融合 资源优势与旅游融合发展
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方面,根据《条例》,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融合发展,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成为旅游目的地;推进红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利用本地红色资源优势,重点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红色旅游品牌,推动长征精神、苏区精神、红岩精神、两路精神、三线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改革开放精神、抗震救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传承弘扬。
亮点四:有温度 特定人群享受更多便利
《条例》充分考虑了特定人群的门票减免需求,明确提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对未成年人实行免收门票费用等多种方式优惠。
此外,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出游需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景区内的标识标牌、道路、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无障碍设施等进行一体化规划;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标注指引无障碍设施,收集和提供无障碍旅游信息,为残疾人、老年人旅游提供无障碍服务;鼓励景区设置洗手台、直饮水设备等便民服务设施。
对“停车难”“入厕难”等问题,《条例》也提出了解决方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国省道、农村公路沿线合理设置厕所、停车带、观景台、驿站、自驾车房车营地、加油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服务设施。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开放停车场所、厕所,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亮点五:讲秩序 加强旅游监督管理
《条例》对在线旅游、私人民宿、私设“景点”等旅游业热点现象进一步予以明确:加强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在线旅游经营秩序,构建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良性产业生态,引导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与旅行社、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相关经营者协同发展。
根据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四川省政府制定。
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及证照,不得在特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还明确了俱乐部、车友会、教育机构、培训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亮点六:重安全 建立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安全,重于泰山。《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旅游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及时、准确地向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景区应当向社会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
《条例》对旅游者也提出了安全要求:提高旅游安全意识,遵守旅游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遇到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者应当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对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
此外,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遭遇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亮点七:国际范 体现四川特色凸显巴蜀文化
《条例》提出,四川省旅游业发展应当对接国际标准,体现中国特色,凸显巴蜀文化,丰富国际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四川旅游和巴蜀文化国际影响力,打造国际范、中国味、巴蜀韵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同时,《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皮洛、宝墩、三星堆、金沙等中华民族符号,建设中华文明物化标识。鼓励依托考古遗址公园、考古研究基地、考古工作站和考古发掘工地等场所开展考古旅游。
《条例》结合四川的文化资源明确了该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方式,如,深入挖掘古蜀文明、巴蜀文化等文化元素和内涵,共建巴蜀文化旅游走廊等,明确该省旅游业发展要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景区,展现四川独特的自然生态之美、多彩人文之韵,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亮点八:数字化 建立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
《条例》修订与时俱进,结合四川“智游天府”官方平台建设相关经验,对文化和旅游业信息化建设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监测旅游实时数据,依法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安全,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食宿、交通、购物、气象、厕所、旅游线路、医疗急救、客流量预警等线上全域导览信息。
同时,《条例》还要求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应当具有预约、查询、消费警示、投诉、建议等旅游服务功能和预警信息发布、智慧调度等管理功能,提升旅游服务、旅游营销和旅游管理的智慧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