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01日
第07版:旅游报07版

警惕损害消费者权益新骗术

□ 本报记者 赵垒

不合理低价游是老问题,但眼下又有了新花样儿。

中国旅游协会法律顾问、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川介绍,近期,在国内其他一些地方,也有类似新疆“甩团”问题发生。其实质是诈骗行为,甚至是刑事犯罪行为。违法分子有合作有分工,一些客源地的旅行社,特别是网上以旅游目的地代理商自居的不法旅行社,与旅游目的地旅行社勾结在一起,甚至是一伙,混淆经营主体,千方百计把旅游者引诱到旅游目的地。然后通过“狸猫换太子”——更换合同主体的方式,相互踢皮球,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应引起高度关注。

“通常,不法分子是这样操作的:一些不法旅行社通过互联网招徕,称有旅游目的地资源,也可解决大交通问题,还可代为推荐较为便宜的当地旅行社。游客到达目的地后,再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一日游或多日游合同,但出发前要先交几百元不等的定金,用于预订门票等。到目的地再与旅行社签约,定金转为团款的一部分。网上的旅行社说得天花乱坠,承诺了一大堆,但实际上,游客一交定金就上套儿了。”李川说。

因为游客是跟目的地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与网上旅行社没有合同,网上旅行社只是介绍地接社、代收定金,也没收团款。一旦在目的地旅游时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在目的地投诉,人生地不熟,游客不可能待在目的地等着投诉处理结果,而且在目的地诉讼更是成本太高。如果回客源地投诉,客源地旅游主管部门管辖其他目的地旅行社也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客人是被动的,多数忍气吞声,或被迫接受旅行社的自行调解结果了事。就算事先知道上当了,为了不让定金白扔了,也只能跟着走。行程结束回家以后,游客很可能还找不到最初联系的网上旅行社了。即使找到了也没法儿投诉,因为网上旅行社只负责收定金、介绍地接社或代卖大交通票,没有与旅游者签合同。目的地旅行社拿来的合同与网上旅行社承诺的内容大相径庭,还更换了合同主体。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损害,是新的一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模式。

“应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特别是对网上或平台的监管力度,从源头抓起。”李川建议。

2023-06-01 赵垒 1 1 中国旅游报 content_80257.html 1 警惕损害消费者权益新骗术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