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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司(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景区门头、设施设备及宣传标语中突出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字样或标识,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我公司诉至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111号一审民事判决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169号二审民事判决认定,我司在网站、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景区门头、设施设备、宣传标语等处突出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等字样,侵害了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919899号、第939972号、第21169145号“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令我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因我司的行为给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司在此刊登声明,表示歉意。
特此声明!
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