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8日
第04版:旅游报04版

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具体措施

(涉文化和旅游内容摘编)

(下文报宋体字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原文)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具体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严格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加计抵减手续。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具体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50%税额减征“六税两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申报享受优惠。具体实施细则可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具体措施:

(1)2022年对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居民服务业纳税人,坐落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申报享受优惠。

(2)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申报享受优惠。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具体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国家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申报享受优惠。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具体措施:

2022年各市(地)严格执行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通过“免申即享”模式办理,资金直接返还市场主体账户。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具体措施:

(1)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2022年将房屋出租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2)鼓励各市县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3)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居民服务业纳税人,并在2022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申报享受优惠。

(4)各级国资、财政等主管部门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考核中,应排除减免租金影响的部分。

(5)对于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如国家、省级、市(地)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具体措施:

(1)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督促辖区内银行严格落实、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2022年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督促辖区内银行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注重提升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4000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具体措施:

(1)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督促地方法人银行用好用足再贷款政策,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督促金融机构支持市场主体办理续贷业务,重点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3)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具体措施:

(1)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

(2)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督促辖区内银行,严格执行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政策,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具体措施:

(1)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三乱”行动,切实有效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重点围绕行业协会商会、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交通物流及商业银行等重点领域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2)鼓励各市县政府在服务业领域发放消费券,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的促消费活动,放大促销活动效果。

11.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具体措施:

(1)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2)省文旅厅制定保险代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方案,向文旅部申报改革试点,推进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改革。

12.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具体措施:

全省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3.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具体措施:

(1)各级文旅部门围绕全省打造国际冰雪旅游度假胜地、中国生态康养旅游目的地、中国自驾和户外运动旅游目的地等发展规划,建立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梳理重点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促进旅游企业获得融资服务支持。

(2)省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省内旅游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S级滑雪场、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4.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具体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将定点宾馆纳入政府采购平台服务工程超市,简化采购程序,支持旅游业恢复发展。

15.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具体措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活动策划、现场服务、嘉宾接待以及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交由旅行社承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承接过程中,通过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费用以及支付方式等。

1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具体措施:

(1)各级旅游业主管部门梳理旅游企业融资需求清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省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等方面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旅游企业融资需求。

(2)省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业小微企业严格执行“两禁两限”及银行收费减免政策,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7.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具体措施:

各级旅游业主管部门梳理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组织开展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专项活动。省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首贷培植”“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的服务力度,对旅游领域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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