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2日
第06版:旅游报06版

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是旅游标准化的新标杆

□ 郭志平

自1995年原国家旅游局成立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来,旅游标准化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形成了较完整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加快了我国旅游行业规范化、国际化、专业化进程,特别是《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两项国家标准成为旅游标准实施的标杆,为旅游业跨越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实践表明,旅游民宿标准将通过实施获得新生命,对行业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旅游民宿标准的实施将帮助民宿业者展现新形象。旅游民宿业者追求达标的过程,就是自我品质提升的过程,获得的等级标牌标识,是民宿的品牌和形象、是公众的识别卡和通行证。旅游民宿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民宿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展示新形象。

旅游民宿标准的实施将助推民宿行业获得新提升。民宿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考虑了方方面面的因素,结合了民宿理论和实践,代表了民宿管理的较高水准和正确导向,为集行业大成之作。旅游民宿标准的实施,让民宿行业有了追求的目标和方向,先达标的民宿业者用事实说话,起到更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有助于在民宿行业营造出“比学赶超”的氛围,推动整个行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旅游民宿已经成为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城乡居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在评定工作中可以看到,民宿业者对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性很高,寄予了厚望。《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的实施可谓正当其时,必将成为我国旅游标准实施的新标杆。

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在宏观层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合法性是旅游民宿的前提。标准化工作中的等级评定虽然不是一种准入许可,但它是一种专业机构实施的水平评价,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旅游民宿虽然提供的是服务,但只要是对人提供服务,就必然涉及卫生、消防、治安等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因此,作为具有公信力、涉及安全性的民宿等级评定工作,也应当符合卫生、消防、治安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应该说,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和原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解决了民宿在消防、建筑等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降低了民宿的准入门槛,有力地促进了民宿的合法规范发展。在民宿评定过程中,应该准确把握《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和《导则》之间的关系,正确领会和适用相关标准,既不扩大法定要求,又不降低法定标准,做到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第二,人民性是旅游民宿的本质。民宿依托“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依靠“主人参与接待”,因民居和居民而产生,以“民”立宿、为“民”而宿,民宿这一名称就是对其本质特征的最好诠释和最佳概括,人民性是对民宿的本质要求。随着我国民宿业的发展,民宿的主人不再单单是原住民,也出现了新居民。评定标准部分尊重了我国民宿发展的客观事实,虽未再完全硬性要求“主人”必须是原住民,但“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和“主人参与接待”仍是旅游民宿的核心内涵。

第三,特色性是旅游民宿的生命。体验和感受不同的景观和文化是游客选择入住民宿的主要动机。旅游民宿本身是否具备文化代表性、地域特殊性等,将直接影响着民宿的吸引力、竞争力和生命力,旅游民宿标准也明确要求民宿具有“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功能,在建筑外观、室内装修、客房、餐饮等方面都强调“主题”和“特色”。在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中,要防止旅游民宿标准化导致民宿模式化的错误倾向和错误言论。旅游民宿标准明确的只是合法性、安全性、服务性等基础功能和要求,民宿标准化不是模式化的标准化,而是特色化的标准化。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不是要民宿变得千篇一律,而是让民宿呈现千姿百态;不是要民宿百鸟朝凤,而是让民宿实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第四,社交性是旅游民宿的灵魂。“主人参与接待”也是民宿“社交性”“参与性”特征的具体体现。民宿创造的是一种有温度、有情感、有文化的旅居产品,提供的是一种新型的生活体验方式,营造的是一种主客共享、情景交融的社区和空间,让游客享受的是一种家庭式的住宿氛围和住宿服务。民宿没有了主人的参与、没有了主客交流,就失去了灵魂。

第五,小型化是旅游民宿的导向。无论从民宿的起源还是国家对民宿业的政策看,民宿特别是乡村民宿的重要意义在于优化配置了现有闲置民居等住宿设施资源,更好地解决了旅游淡旺季问题,满足了游客文化体验需求和旅游业发展需要,而且民宿经营作为居民家庭主业的重要补充,促进了居民富裕和乡村振兴。因此,《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和《导则》都强调,民宿是“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小型化住宿设施,防火导则还要求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我国台湾地区作为民宿业发展的先驱,要求民宿的客房数在8间以下,客房总楼地板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下。总之,大型酒店化发展和完全新建的民宿,无论从土地资源配置,还是从旅游资源配置看,都不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

在本次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工作中,笔者发现个别民宿业者和管理者对民宿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在民宿经营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给予关注,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以解决。

第一,加强对旅游民宿管理制度的协调。为解决民宿长期以来难以合法性的难题,《导则》明确规定,在导则颁布前建好的、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广东、广西、浙江等十多个省份出台了民宿管理办法或者指导意见,特别是广西明确规定:“旅游民宿建筑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实践中,由于部分地方没有出台细化规定或者消防部门不了解上述规定,对消防标准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导则规定范围内的民宿也适用旅馆建筑和防火规范,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特行证,导致消防证明成为民宿合法性的瓶颈。对此,建议相关地方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协调,争取在省级层面出台民宿管理规范,让民宿取得合法资质不再成为难题。

第二,加强对旅游民宿评定工作的指导。旅游标准化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旅游民宿评定与已实施多年的A级景区、星级饭店评定工作不同,今年刚刚启动首批评定工作,从主管部门、评定专家到业者都处于探索阶段,都需要在评定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更需要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统一认识、共同努力。从本次评定情况看,部分地方对旅游民宿标准的学习领会还不够深、不够透,对旅游民宿经营业者的事前评定指导还不够多、不够准。建议各地进一步加强对旅游标准的学习和对旅游民宿业者的指导,通过推动旅游民宿标准实施,提升旅游民宿的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将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打造成旅游标准化实施的新标杆,将旅游民宿等级标识打造成民宿的金字招牌。

第三,加强对旅游民宿产业发展的引导。民宿与传统的饭店不同,民宿的客户群体以游客为主,而非商务旅客,人民性、特色性、社交性、副业性、小型化是旅游民宿发展的导向。在此次评定工作中,笔者发现个别民宿已脱离民宿本真,呈现出资本化、规模化、大型化、连锁化、管家化的趋势,这也是其无法获得合法性或者无法被评定为等级旅游民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建议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一步准确掌握国家层面关于旅游民宿产业发展的政策规范要求,加强对旅游民宿产业发展的事前引导,尽量规避民宿失序、失范、失真等问题。同时,建议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要再纠结旅游民宿是否该由我管、我能否管、能否管好的问题,因为星级饭店的发展史足以证明旅游部门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作者系海南省三沙市旅游文化和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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