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31日
第03版:旅游报03版

“首违不罚”柔性执法 要把握好“三个关系”

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要件。可见,“首违”只是前提,还要同时满足后续两个条件才能“不罚”

□ 特约评论员 王红彦

近期,北京、安徽、上海、河北、珠海等地纷纷出台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或印发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并发布了“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这些措施的出台,为当地推动建立“刚柔相济”的包容审慎执法模式、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精准性提供了遵循,对于营造更有温度的法治环境,促进文化和旅游从业者依法经营、规范经商、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较于抽象的法律条文,免罚清单更加通俗易懂、鲜活具体,更容易得到全行业甚至全社会的认可。近年来,随着文化和旅游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创立了“首违不罚”制度。从多地发布的文化和旅游市场“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来看,都是文化和旅游领域中易发多发、后果轻微、易于改正的违法行为,这是对长期宝贵的执法实践经验总结,有助于推动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精准执法,有利于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果。

“首违不罚”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科学界定、精准认定。根据规定,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要件。可见,“首违”只是前提,还要同时满足后续两个条件才能“不罚”。如何科学理解每个要件内涵、合理确定“首违”就显得尤为关键。笔者认为,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统筹把握好“三个关系”,让文化和旅游领域“首违不罚”执法更有温度,为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把握好“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不予处罚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本质上仍是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并不等于“违法不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为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注入更多人性化的内涵和适度的弹性空间。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及时限。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未及时改正的,应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刚性。在这方面,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将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北京市的做法具有示范价值。

二是把握好“尺度与温度”的关系。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逐条梳理和确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实施程序,分类细化“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与裁量尺度,切实使执法的尺度更加精准。

实施“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并不意味着在执法方面可以随意降低裁量、处罚等标准要求,而是做到更加适法、合理、准确。既要严格适用相关程序,加强执法痕迹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又要本着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原则,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及当事人及时改正,让他们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还要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紧密结合执法实践中反映突出、存在不同认识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组织评估,适时调整。

三是把握好“容错与纠错”的关系。“首违不罚”体现包容审慎原则和教育引导功能,意在鼓励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不是搞“网开一面”“下不为例”,而是通过推行“柔性执法”、建立容错机制,增强广大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免罚清单是一面镜子、一把尺子,广大从业人员应该主动学习、对照检查,自觉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的艰巨性、复杂性,容易使少数从业人员滋生“钻空子”和“打擦边球”思想。尤其在文化和旅游行业持续恢复、新业态蓬勃发展的当下,违法后果轻微行为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动向、新表现。给予市场主体适当的容错空间,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改正机会,有利于更好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市场活力。

2021-08-31 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要件。可见,“首违”只是前提,还要同时满足后续两个条件才能“不罚” 1 1 中国旅游报 content_59043.html 1 “首违不罚”柔性执法 要把握好“三个关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