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即将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养犬人应当在其独户居住住所或者单位场所内饲养犬只,禁止在机关和医疗卫生、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区域养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烈士陵园、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新华社发 程硕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