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15日
第07版:旅游报07版

根治“不合理低价游” 先要甄别“不合理”

□ 李川

随着暑期来临,旅游市场呈现积极复苏态势,多地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导游协会等行业组织联合起来,发布了旅游线路产品的消费提示、消费参考价或指导价。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值得称赞。作为行业协会,对事关行业健康发展的价格问题,有权利也应该努力作为。指导价、参考价等虽然没有强制性,但却可以为消费者甄别“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提供依据,为地方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执法参考,引导旅游企业抛却恶行竞争、逐步走向规范。

现实中,有业者疑惑,多个行业协会联合起来发布指导价或参考价,会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专职律师,笔者认为,指导价并不涉嫌违反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也不涉及行业垄断或垄断价格。原因有两个:一是加入行业协会的旅游企业并没有做到全覆盖,达不到行业垄断或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比例和程度;二是行业协会发布指导价,不是为了争取本行业利益最大化或者实现行业垄断,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行业,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很明显,行业协会出台指导价、参考价的目的是打击“零负团费”,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多年来,“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游”现象屡禁不止。一些不法企业以低价为诱饵欺骗游客参团,再通过购物等自费项目获取不当利润。笔者认为,判定“不合理低价游”的标准在于旅游企业是否存在强迫购物或自费行为,强迫到什么程度,是否违背了旅游者的意愿,侵害了旅游者的财产利益,降低了旅游品质,甚至威胁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其实,“物美价廉”是大众消费的普遍心理。中国的旅游客源市场,既有相对高端的旅游者,也有只想到某个景点看一看、留个影的,类似后者这样的中低端旅游需求,还会存在很长时间。因而,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关键一定在于“不合理”。

在行政执法层面,判定“不合理低价游”,有一套严谨且复杂的程序。首先,相关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在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时,应厘清什么是合理低价,什么是“不合理低价”。按照市场需求和市场规律,明码标价,无论中、高、低端产品,只要坚持契约精神、买卖双方乐意,这样的交易都不应被视为“不合理低价游”。其次,要定性“不合理的低价”,最主要的是要有证据支撑。只有证据都具备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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