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清江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的一份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称,带薪休假天数以及相关待遇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企业可做出高于这一标准的规定。下一步,人社部将加强对提高带薪年休假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同时,现实中,比增加带薪休假天数更迫切的是如何真正落实现有的带薪休假制度。
长期以来,带薪休假话题总是引人关注、充满争议,休假不够和休假质量不高,使得人们对假日有着异乎寻常的焦渴。休假与劳动密不可分,如何在休假与劳动的关联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公约数,既保障劳动者休假落实,也让企业和用工者受到最小影响,对于个体来说具有现实意义。
如所谓的2.5天“小短假”一样,具有可行的现实基础,才具备制度生根的土壤。此次人社部针对关于实施每周四天半工作时间制度的建议,答复时予了“否定”,也是基于可行性的考虑。当然,这并不是否认此休假模式的价值,而是表明目前不宜用“一刀切”式的制度调节劳动与休假的矛盾。就目前来说,我国公共假期每年已有115天,不包括带薪年假,并没多少“架床叠屋”的空间。因此,更急迫的并不是给休假简单“做加法”,而是如何让“应休尽休”的多起来。
每个行业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特点,生产与服务有旺淡之分,职工休假的诉求也因人而异,有人为了旅游,有人为了探亲。让劳动者更充分合理地休假,离不开“忙里偷闲”的微观操作。一定意义来说,劳动者分时分段休假,更灵活、更易于达到企业与劳动者利益的契合,使得落实的成本相对较低。
事实上,这种用人单位灵活弹性的休假安排并不缺少成功的范例。如中国人民大学自2008年起实行“春假+五一”8天长假模式,既不影响教学,也不影响社会秩序,还方便了职工旅游休闲。又如宁波市慈溪一家民营企业推出带薪探亲假,每年3次,每次6至8天,实现了企业与职工的双赢。
可见,提高国民休假质量还是需要引导和激活休假落实的“微观订制”,即在国家“顶层设计”的前提下,更大程度赋予用人单位对休假灵活便利安排的自主权利,引导其结合行业、企业实际,与职工协商,制定差异化休假机制,将公共假期与带薪年假合理衔接起来,创设形式多样的“小短假”,因企制宜、适情订制。在落实上,要强化对用人单位休假执行的约束与激励,如建立量化标准与调查制度,对未落实达标的予以处罚,落实达标的视情予以税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