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6日
第07版:旅游报07版

有奖销售有风险,如何避开这些坑?

□ 李川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部门规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该文件法律效力层级属于部门规章,执法机构为国家及各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但是,旅游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促销经营活动中的行为仍然受到《暂行规定》的规范。对此,旅游企业特别是旅行社企业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首先,《暂行规定》强调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其次,在有奖销售方面,《暂行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且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奖品可以是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经营者须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实践中,旅行社促销时常常实施“有奖销售行为”,如购买出境游产品,赠送国内游、周边游或代金券等等。在有奖销售中,旅行社赠送的产品,产品价值、附赠条件、奖品兑现条件和时间等都应明确。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属于利诱、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另外,还应提醒旅行社,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按照《暂行规定》,单次奖金或奖品价值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属于违法促销。

再次,在价格促销方面,《暂行规定》要求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价格促销是旅行社屡试不爽的销售手段。参加有关展会时,旅行社常常会推出特价优惠活动;暑期、“双十一”等来临前,也会有促销活动;平时还会以“尾单”“甩位”等名义降价促销。这些促销形式在《暂行规定》中被界定为价格促销行为。如前所述,经营者的折价、减价如果是附条件的,应当公示、明确所附条件;如果是附期限的,应当将起始时间公示、明确。折价、减价的基数是什么、以什么基数为基准,《暂行规定》明确,以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那种价格随口就来、“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的价格销售政策,不但是违法的,其实质也损害了旅行社和行业的利益。

最后,《暂行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即违反上述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企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暂行规定》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价格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暂行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可以处以5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罚款。

综上所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废止了1993年12月24日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结合20多年的实践经验,在原文件的基础上新发布《暂行规定》,对包括旅行社在内的工商企业的促销行为必将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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